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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教师师德 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作者:党委教师工作部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市教委研究制订了《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每半年向市教委报送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情况。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0年4月10日



  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就上海高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校教师包括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教师。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的规定,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三、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分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五、高校应制定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公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六、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工作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

  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学校党委会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定。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高校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七、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师德失范行为基本事实、调查过程、处理进展、处理结果等。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八、高校要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要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高校要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相应通报措施。

  九、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高校出现师德失范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对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高校领导干部责任。

  十、高校党委要严格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育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第一责任人。高校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高校应建立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十一、高校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及时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

  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道德风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教师、“四个引路人”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上海城市战略定位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结果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惩处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有失范行为的教师,预防和制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区教育学院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四、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作出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或编造散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商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学校可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学校办学传统,进一步细化、明确上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并将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处理办法

  (一)处理的种类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及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等方面利用公权力的失范行为,及时移送监察委;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理的权限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的,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三)查处的程序

  1.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相关资格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

  2.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其他

  1.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3.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4.对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为其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六、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本市探索成立教师失范行为认定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区和学校处理教师失范行为。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织建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应承担起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和教师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制度,通过上级检查、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反馈等途径,及时掌握教师遵守师德规范情况,防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报送制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按规定时间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一次本区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报告。学校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引起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即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一事一报、特事特报。

  2.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通报制度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议,将处理意见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问责制度

  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德师风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区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的督导范围和对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的督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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